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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发布日期:2020-05-18 作者:胡耀尹 [ ]


  职能介绍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⒈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法制方面的议案并提出报告。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法制方面的议案,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⒉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法制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⒊组织开展法制方面的工作视察、执法检查和类案监督。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⒋组织开展内务司法方面的专题调查、工作视察、执法检查等工作监督。

  ⒌对区级国家机关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和法制监督。

  ⒍检查督促与法制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全区的贯彻执行。

  ⒎督促区级司法机关和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人民群众对区级司法机关和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来信来访。

  ⒏联系区级司法机关和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下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⒐完成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⒈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并提出报告。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⒉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⒊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⒋组织开展财政经济方面的专题调查、工作视察、执法检查等工作监督。

  ⒌检查督促与财政经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全区的贯彻执行。

  ⒍督促区政府财政经济部门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人民群众对区政府财政经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来信来访。

  ⒎联系区政府财政经济部门。

  ⒏完成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⒈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拟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社会建设有关的议案。

  ⒉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工作报告,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与社建委相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⒊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⒋组织开展社会建设方面的专题调查、工作视察、执法检查等工作监督。

  ⒌审查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决议、决定以及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⒍对社会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适时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监督事项建议

  7.完成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挂研究室、信访室牌子)

  ⒈承担区人代会、区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夷陵代表团的有关服务工作。

  ⒉为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专委会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重大活动搞好协调、服务。

  ⒊负责上传下达、对外联络和内部协调。

  ⒋负责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委会的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

  ⒌根据主任会议安排,开展调查研究,当好参谋助手。起草区人大常委会各种综合性材料。

  ⒍负责区人大机关的组织人事、财务管理、新闻宣传、公务接待、机关建设、老干部服务、后勤保障及机关保卫等工作。协助工会抓好各项活动。

  ⒎负责来信来访的登记、受理和分流工作。会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参与对重大信访件的调查、督办。

  ⒏负责人大机关联系乡镇(街道、开发区、试验区)、村(社区)的工作,组织和落实区委安排的其它中心工作。

  ⒐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五)区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

  ⒈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议案,提出意见和报告。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拟定有关农业和农村方面的议案草案。

  ⒉了解和掌握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情况,负责区人代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有关农业和农村方面议题的准备工作。

  ⒊承办常委会开展农业和农村方面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检查督促与农业和农村有关的法律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全区的贯彻执行。

  ⒋起草农业和农村方面的专题报告、审议意见及决议决定(草案)等,供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作参考。

  ⒌督促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人民群众对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来信来访。

  ⒍联系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工作。

  ⒎完成本级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⒈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教科文卫民宗侨外等方面的议案,提出意见和报告。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拟定有关教科文卫民宗侨外等方面的议案草案。

  ⒉了解和掌握全区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情况,负责区人代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有关教科文卫民宗侨外等方面议题的准备工作。

  ⒊承办常委会开展教科文卫民宗侨外等方面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检查督促与教科文卫民宗侨外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全区的贯彻执行。

  ⒋起草教科文卫民宗侨外等方面的专题报告、审议意见及决议决定(草案)等,供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作参考。

  ⒌督促区政府教科文卫部门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人民群众对全区教科文卫民宗侨外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来信来访。

  ⒍联系区政府教科文卫民宗侨外等部门工作。

  ⒎完成本级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区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⒈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提出意见和报告。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拟定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草案。

  ⒉了解和掌握全区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情况,负责区人代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议题的准备工作。

  ⒊承办常委会开展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检查督促与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全区的贯彻执行。

  ⒋起草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专题报告、审议意见及决议决定(草案)等,供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作参考。

  ⒌督促区政府城乡建设环境资源部门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人民群众对全区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来信来访。

  ⒍联系区政府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部门的工作。

  ⒎完成本级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⒈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预算方面的议案,提出意见和报告。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起草有关预算方面的议案草案。

  ⒉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决算方案、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⒊了解和掌握全区预算工作情况,负责区人代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有关预算方面议题的准备工作。

  ⒋承办常委会开展预算方面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检查督促与预算有关的法律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全区的贯彻执行。

  ⒌起草预算方面的专题报告、审议意见及决议决定(草案)等,供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作参考。

  ⒍督促区政府预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单位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预算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人民群众对预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来信来访。

  ⒎完成本级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区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⒈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代表选举联络人事任免方面的议案,提出意见和报告。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拟定有关代表选举联络人事任免方面的议案草案。

  ⒉了解和掌握全区代表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情况,负责区人代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有关代表选举联络人事任免方面议题的准备工作。

  ⒊负责人大代表的联络服务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代表培训和代表活动,总结交流和宣传推介代表活动经验,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积极履职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⒋负责区人代会议案和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收集、整理、分办、督办工作。受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

  ⒌承办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辞职、刑事许可和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承办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事宜。

  ⒍参与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夷陵代表团的服务工作。参与指导基层人大工作。督促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法律法规在全区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⒎办理本级及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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